託運服務

行李及寵物託運

  • 行李託運:
    • 託運行李包裝不完整於運送過程中有損壞之虞者,航空公司得拒絕載運該行李。(依據國內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
    • 託運行李中,如有易碎、易腐等物品,於運送途中致其自身行李損失或毀損,航空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乘客能證明航空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據國內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三條)。
    • 免費行李重量(每人限10公斤),如行李超重按實際超出公斤數收取超重行李費,費用比照各航線貨運之運費表。
    • 行李託運單件超過(含)30公斤或包裝超過前後貨艙門之最大尺寸(DHC6-400型機前貨艙門尺寸不得超過長X寬X高77*73*65公分,後貨艙門尺寸不得超過長X寬X高71*98*95公分),得拒絕接受超過前後貨艙門之託運貨物。
  • 寵物託運:

    承載範圍:限僅承運一般寵物(如貓、狗、兔子、烏龜、青蛙‧‧等),保育類、齧齒類(如天竺鼠、松鼠‧‧)活生動物及已死亡之動物及蛇類均不予受理,另懷孕之雌性或尚未斷奶之新生寵物並不適合載運,且目前「不接受」攜帶隨身寵物上客艙。

    • 收費標準:寵物不得攜帶上機,但可以按託運行李方式載運。
      1. 小型航空器裝載貨運空間「無空調設備」。
      2. 提供貓、狗等寵物載運,限制條件為每一航班僅限「一籠」,每「一籠」限10公斤(含)以下寵物「一隻」。
      3. 載運之寵物必須清潔健康。
      4. 活生動物須裝入附有托盤之籠箱,柵門須牢固加鎖,以防污染貨艙或發生意外事故,並防擠壓。

託運活生動物說明

  • 搭機乘客託運活生動物作業說明:
    • 本公司受理搭機乘客託運活生動物僅限承運一般寵物(如貓、狗、兔子、烏龜、青蛙‧‧‧等)外,其他各類活生動物均不受理收運。
    • 乘客如欲託運寵物時應先自行準備安全、清潔、堅固之寵物運送籠具。同時為顧及託運寵物之舒適度及安全需求,每一籠具以裝載一隻寵物為限。柵門須牢固上鎖,以免動物於飛行時驚嚇逃脫,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 籠具尺寸不得超過長X寬X高50*32*38公分,亦須適宜寵物站立、轉身、臥躺。
    • 本公司不接受攜帶隨身寵物(合乎規定之導盲犬不在此限)進入客艙搭機。
    • 搭機乘客活生動物託運不適用免費行李託運原則,相關收費標準及詳細收運細則請洽德安航空公司。
    • 犬貓類動物進出台東、蘭嶼、綠島地區檢查規則:
      1. 活生動物託運文件須具備:
        1. 填寫「免責同意書」。
        2. 檢具「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有效時間:首次注射滿7天,且未逾1年)。
        3. 犬隻並附「寵物登記證」
    • 犬貓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
      1. 活生動物託運文件須具備:
        1. 填寫「免責同意書」。
        2. 填寫「犬貓進出澎湖地區通報單」。
        3. 檢具「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有效時間:首次注射滿7天,且未逾1年)。
        4. 犬隻並附「寵物登記證」
      2. 詳細辦法請參閱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規定辦理 。
    • 搭機乘客由台灣地區攜帶植物進入金門、馬祖及澎湖等地區時,將受相關防疫檢疫規定之管理要求, 詳細辦法請乘客參閱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規定辦理。

禁止攜帶及託運物品

進航空器禁帶之物品

  • 禁止攜進入航空器之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手提攜帶進入航空器:(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自中華民國第106年3月22日生效)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類  別 說  明
    刀類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尖銳物品類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註1]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0.五毫米之金屬尺、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六十公分以上者)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槍械類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註2]等。
    運動用品類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1.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一百毫升,並須裝於一個不超過一公升(二十×二十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其它類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註1: 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注射針頭,由乘客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提出申報並經同意攜帶上機者不在此限。
    註2: 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或鋰電池等危險物品之電擊器(棒)等,不得隨身攜帶或放置於手提及託運行李內。
    註3: 本公告係以中文版本為依法公告內容,英文版本僅為輔助參考用。
    • 危險物品重點摘錄如下:
      1. 壓縮氣體(無論是否低溫、易燃或有毒):如罐裝瓦斯、潛水用氧氣瓶、純氧、液態氮等。
      2. 腐蝕性物質:如強酸、強鹼、水銀(燈泡、燈管)、濕電池等。
      3. 爆裂性物質: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4. 易燃性物質: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稀釋劑、點火器等。
      5. 放射性物質。
      6. 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內含鋰電池或煙火材料等危險物品)、錢箱等。
      7. 氧化物質:如漂白濟(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
      8. 毒性及傳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9. 其他危禁品:如磁化物(磁鐵)、及刺激性物品(如防身噴霧氣)等及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公告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必須託運之物品及物品管制注意事項

  • 必須託運之物品:
    • 刀劍棍棒類。
    • 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酒類、非刺激性噴霧器及其他不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但經安檢人員同意者,得置於隨身行李隨身攜帶。
  • 安全管制品:

    依據民用航空法規定乘客以下任一情形者,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
    • 攜帶槍砲、刀械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進入航空器

    請詳細閱讀以下有關您搭機之行李保安及危險物品問題,如有任何問題請立即與本公司櫃檯人員反映。

    • 您是否曾接受您所不熟識的人託帶物品至本班飛機上?
    • 您的行李在包裝好後是否曾經脫離您的直接掌握?
    • 您的行李是否由您本人打包?
    • 您是否知道行李之內容物?
    • 請確認您的隨身或託運行李中並無禁止攜帶及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 貴重物品注意事項:
    • 本公司不接受貴重物品(錢幣、珠寶、銀器、可轉讓之有價證券、公債、股票、商業文件、樣品‧‧‧等)及精密儀器之託運及報值作業。

行李損壞及賠償標準

  • 行李損壞:
    • 損壞以修復為原則,如經判定損壞嚴重而無法修復者,再購置同類型行李箱賠償。
  • 賠償標準:

    依「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最高額如下:

    • 託運行李:依實際損害計算,每公斤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仟元。
    • 隨身行李:依實際損害計算,每一乘客不得超過新台幣兩萬元。
  • 乘客之託運及隨身行李,如由於行李性質之關係或可歸責於乘客本身,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 依國際空運慣例,本公司對乘客行李中物品之損減 (因無法確認 及責任釐清)及延誤運遞,應無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