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機事項

搭機必備證件

  • 搭機必備證件:
    • 請攜帶與機票姓名相符、由政府機關核發且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未領有身分證之兒童可攜帶有效之戶口名簿(正本)或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正本)等文件,在櫃檯劃位及登機檢查時,請您出示證件以備查驗。
    • 以英文姓名訂位及開票,請攜帶與英文姓名完全相符、由政府機關核發且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或居留證),以備查驗。
    • 未滿十四歲之兒童請攜帶『有效之戶口名簿(正本)』或『當日有效之戶口謄本(正本)』或『附有照片之健保IC卡(正本)』
    • 離島居民優待票限攜帶身分證(正本)、或有效之戶口名簿(正本)。
    • 若機票資料與旅客所持身分證明文件不一致時,應重新開立正確機票搭機使用,錯誤機票辦理退票時應依規定繳交手續費。
    優 待 票 種 攜 帶 證 件
    老人優待票 須年滿六十五歲(含)以上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附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附有照片之駕照(正本)』或『附有照片之健保IC卡(正本)』。
    兒童票 須年滿二歲(含)以上,未滿十二歲以下且具『有效之戶口名簿(正本)』或『附有照片之健保IC卡(正本)』。
    嬰兒票 須未滿二歲以下且具『有效之戶口名簿(正本)』、『附有照片之健保IC卡(正本)』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
    愛心優待票 須中華民國國籍且出示殘障手冊(正本)。
    愛心陪同優待票 限與身心障礙者同行搭乘使用。
    軍人優待票 須中華民國國籍且出示軍人身分證(正本)。
    離島居民優待票 須中華民國國籍且出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或『有效之戶口名簿(正本)』。
    65歲外籍優待票 須出示外籍居留證(正本)且加註『搭乘國內線大眾運輸工具半價優待』或『國內線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等字樣 。

報到手續及候補作業機上禁用器材及設備

  • 報到手續:
    • 班機表訂起飛時間前60分鐘,乘客應於班機表訂起飛時間前40分鐘辦妥報到手續。
  • 乘客候補作業:
    • 當班機訂位客滿時,尚未訂妥之乘客,在當班機櫃台作業開始時可填寫候補單,以取得候補順序,候補乘客限當日有效,於班機起飛前30分鐘唱名,依順序辦理候補報到手續,停止辦理手續時間則為起飛前10分鐘。
  • 機上禁止使用電子器材與設備:
    • 根據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102條之規定,為了避免航機之導航及通訊設備遭受干擾,全程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含PDA手機)、各類遙控發射器 (如電動玩具遙控器)及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託運及隨身行李

  • 託運行李:
    • 免費重量為10公斤,如有超重行李,超重部份按超重收費規定辦理: 請參照票價資訊-貨運、行李超重費率
    • 貨物託運單件不得超過(含)30公斤。
    • 包裝不得超過前後貨艙門之最大尺寸(DHC6-400型機前貨艙門尺寸不得超過長X寬X高(77*73*65公分),後貨艙門尺寸不得超過長X寬X高(71*98*95公分)。
  • 隨身行李:
    • DHC6-400型機乘客隨身攜帶之手提行李以一件行李為限,重量不超過七公斤,且尺寸不得超過長*寬*高(35*30*25)公分(個人物品不列入此範圍),手提行李必須放置於前座椅下方,最後一排乘客手提行李(7A放置5A、7C放置5C、7D放置6D)座椅下方,以此類推;第一排(1A、1C、1D)乘客之手提行李一律放置於貨艙,不可攜帶上機。

禁止攜帶及託運物品

  • 緊急出口座位提示卡:

    依據交通部頒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07-02A) 第 45條」規定及民航通告「AC121-003B出口座位安排計畫(Exit Seating Program)」「---航空器使用人應依訂定出口座位安排計畫,該計畫應包含定義各型別航空器之緊急出口、座位安排程序、機場資訊及緊急出口座位旁乘客須知卡,以提供相關作業人員使用---」。本公司將「出口座位乘客須知」(卡)公布如下:

禁止攜帶及託運物品

  • EMERGENCY EXIT SEAT PASSENGER INFORMATION:

禁止攜帶及託運物品

  • DHC6-400型機緊急出口配置圖:
    • 『緊急出口位置』:-2A、2D、7D及艙門
    • 『緊急出口座位』:-2A、2C、2D、7A、7C、7D
    • -A(EXIT)艙門
    • -B(EXIT)窗(緊急出口)
    • -C(EXIT)門(緊急出口)
  • BK-117直昇機緊急逃生出口配置圖:
    • 『緊急出口位置』:前右、前左
    • 『緊急出口座位』:前右、前中、前左
  • BK-117緊急逃生出口圖 :

愛心旅客搭機服務

  • 愛心乘客身心狀況判定標準及陪同人之限制:
    名  稱 身 心 狀 況 陪 同 人
    視覺障礙者 行動可自主之全盲乘客或有導盲犬陪同。 同時視覺及聽覺障礙,無法理解安全須知。
    可獨自搭機 須有陪同人同行(1位),且陪同人可提供協助,並可傳達訊息予乘客。
    聽覺障礙者 行動可自主之聽覺完全受損乘客。 同時視覺及聽覺障礙,無法理解安全須知。
    可獨自搭機 須有陪同人同行(1位),且陪同人可提供協助,並可傳達訊息予乘客。
    需要輪椅乘客 完全無法行走,但『可攙扶行走及上下階梯』或『採其他輔助方式登機者(如斜坡輔具、背、抱或輔具 ) 』 須有陪同人(1位),且陪同人可獨自搭機
    無法溝通理解 無法理解或回應、或無法溝通、無法理解安全須知 須有陪同人同行(1位),且陪同人可提供協助。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於國內線各航空站備有「身心障礙者斜坡式搭機輔具」(含七美、望安、澎湖、蘭嶼與綠島航空站)。

    乘客預訂或臨櫃劃位時,可依需求提出使用「身心障礙者斜坡式搭機輔具」登機。

  • 基於安全因素考量,「無陪伴者陪同」之愛心乘客搭機,每航班接受特殊旅客「人數規定限制」,及超過人數限制之「配套措施」規定如下:
    名  稱 機  型 每 航 班 人 數 限 制 配 套 措 施 陪
    同時視覺障礙及聽覺障礙者 DHC6-400 每航班總人數限制為2位 本島:
    安排下一班次、協助友航航班、或協助改搭船班。

    離島:
    安排下一班次、或協助改搭船班。
    需要輪椅乘客
    無法溝通理解
    備註:DHC6-400無空服員配置,基於飛安考量,身心障礙乘客每航班人數可受理之總人數為2人。

    基於安全考量,上述搭機人數如超過每航班人數限制,以預訂位已告 知乘客為優先順位,再依臨櫃報到先後安排劃位,或安排其他時間搭機。

乘客隨身行李

  • 乘客攜帶進入客艙之行李,包括「手提行李」、「個人物品」、「客艙行李」及「特殊物品」,皆屬隨身行李。
  • 手提行李(Hand- Carried Baggage):
    • 允許乘客攜帶進入客艙之手提行李小型登機箱、手提袋等物品,妥善放置於座椅下方的置放空間(本公司各機型均無座椅上方置物櫃)。
    • DHC6-400型機乘客隨身攜帶之手提行李以一件行李為限,重量不超過七公斤,且尺寸不得超過長*寬*高35 x 30 x 25公分(個人物品不列入此範圍),手提行李必須放置於前座椅下方,最後一排乘客手提行李(7A放置5A、7C放置5C、7D放置6D)座椅下方,以此類推;第一排(1A、1C、1D)乘客之手提行李一律放置於貨艙,不可攜帶上機。
    • 超出行李規範之手提行李,請辦理行李托運。
    • 手提行李應妥善放置於乘客座椅下,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撤離通道及影響緊急裝備之取用。
    • 任何手提行李無法妥善穩固置於座椅下方或對飛機、乘客有安全疑慮時,請轉交本公司外班人員移至行李貨艙。
  • 個人物品(Personal Items):
    • 乘客於旅途中使用之私人物品。
    • 如筆記型電腦、個人錢包、皮包(purse)、相機背袋(camera case)、外衣(Outer Garment)、雜誌、報紙、雨具(Rain Gear)、食物與飲料等物品、其他身上適量、輕便物品等。
    • 請置於乘客座椅下,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緊急撤離通道。
    • 個人物品得允許放置於座椅椅袋內(不可超過座椅椅背邊緣至地板垂直線)。
    • 乘客放置重要文件、護照、錢包..等貴重物品之小型腰包或肩包,在不影響自身與他人安全下,請先繫緊安全帶,再以側背或繫於腰上方式處理。
  • 客艙行李(CBBGCabin Seat Baggage):
    • 乘客為了安置所攜帶且不便托運之手提行李、個人物品、特殊物品;或乘客攜帶之物品特殊且拒絕托運時,須預先購買一個座位放置其行李,為「佔位付費行李」,為「客艙行李」。
    • DHC6-400型機行李可接受之長、寬、高為35cm × 35cm × 55cm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
    • CBBG行李配同搭機人座位劃在鄰座座位,方便攜帶之所有人自行管理。
    • 每個座位僅可放置一件有完整包裝之CBBG 行李。
    • 完整包裝:能以安全帶妥善固定之包裝方式。(如箱型包裝或具提把之不規則行李)
    • 應包裝妥當避免破損傷及他人,且不得使座椅受到任何損傷。
    • 該行李安排在靠窗座位,以防緊急逃生時阻礙通道。不得阻礙後方乘客,及阻礙內側乘客進出,影響乘客在通道、行走道、緊急出口之移動。
    • 如乘客所攜帶之行李,於放置時對飛機和其他乘客有安全疑慮時,或是乘客對於該行李固定於座位上的方式無法同意時,則該行李就應以其他方式運送。
  • DHC6-400航機「客艙行李」(CBBGCabin Seat Baggage)座位配置圖
    • 1D(CBBG)為『佔位付費行李』座位
    • A(EXIT)艙門
    • B(EXIT)窗(緊急出口)
    • C(EXIT)門(緊急出口)
  • 特殊物品(Special Items):

    乘客因特殊使用或照護目的,需攜帶至客艙,非屬手提行李、個人物品之物品。

    • 貴重物品(valuable item)
      1. 貴重物品請乘客自行攜帶放置,如必須交運時請乘客填寫切結書。
    • 易碎物品(delicate items)
      1. 為避免乘客所攜帶上機之易碎物品(含玻璃物品)因意外破損,傷及乘客或影響飛安,禁止乘客攜帶「未經包裝」之玻璃物品上機(如電腦螢幕、玻璃外殼之禮品等)。
      2. 攜帶易碎物品上機,請自行加以包裝後方得攜帶上機(如以紙箱或是塑膠袋包裝讓玻璃破裂時不致散裂),如必須交運時請乘客填寫切結書。
      3. 本公司不接受酒精濃度超過70﹪之酒精性飲料托運或攜帶上機;又酒精濃度在24﹪-70﹪之間的酒精性飲料,每一容器容量必須在5公升以內,且每人攜帶上機或托運之淨重不得超過5公升。
    • 樂器(Musical Instrument)
      1. 若無意願放置客艙座椅下方或行李貨艙,則得以「客艙行李」(CBBGCabin Seat Baggage)付費購買位置方式處理。
      2. 可接受「客艙座椅上」之長、寬、高為35cm ×35cm ×55cm,「客艙座椅前」直立式CBBG行李(大提琴)之長、寬、高為45cm ×28cm ×135cm;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客艙地板每平方英尺承載最大重量為200磅(每平方公尺90.90kg)。
      3. 樂器必須裝置在堅固且有保護性的硬殼箱;以軟袋(表演袋)包裝的樂器恕無法接受託運。
      4. 乘客無意願將樂器放置於客艙座椅下或行李貨艙,則需請額外購買一個座位,同時請自行妥善包裝。
      5. 小型樂器可接受為手提行李上機,手提樂器必須裝置在堅固的硬殼箱裡,如同一般行李須妥善將樂器放置於前座椅底下空間,每位乘客僅限攜帶一件小型樂器上機。
      6. 小型樂器如無法放置於客艙,必須以託運方式處理。
      7. 大型樂器(如大提琴)若無法放置於貨艙(DHC6-400機型前貨艙門尺寸不得超過長*寬*高77*73*65公分,後貨艙門尺寸不得超過長*寬*高71*98*95公分),樂器的尺寸和重量可接受為佔位付費行李(CBBG),得以購買額外的座位放置客艙,且須接受「客艙座椅前」直立式固定模式,每航班僅限辦理一件CBBG大型樂器。
      8. 大型樂器如無法放置於客艙、亦無法或無意願託運,建議以其他方式運送。
      9. 如託運之樂器價值較高且為易碎性質,託運時應簽署免責同意書。
    • 神像及骨灰罈等
      1. 如尺寸及重量在手提行李範圍內則不用額外購買一個座位,但應置於客艙座椅下,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或緊急撤離通道。
      2. 若乘客不願將該物品置於客艙座椅以下,則需請乘客額外購買一個座位,將神像或骨灰罈自行妥善包裝,得以「客艙行李」(CBBGCabin Seat Baggage)付費購買位置方式處理。
    • 柺杖及行動助步器(canes & Crutches)

      單支手杖(Canes)、柺杖(crutches)、義肢(prosthetic devices/braces)或其他助行設備(assistant devices),例如:乘客自備之折疊式輪椅或助步器(customer owned wheelchair or walker)

      1. 單支拐杖沿著機身方向的艙壁放置,惟不得阻礙乘客出口。
      2. 「行動助步器」請辦理托運。
    • 醫療器材或輔助用品(Medicine/Medical Equipment or Supplies)

      醫療器材或輔助用品(Medicine/Medical Equipment or Supplies),含移植器官(Transplanted Organ)。

      1. 醫療器材或輔助用品放置於客艙需符合危險品處理規則。
      2. 醫療器材或輔助用品、移植器官運送以放置及固定於貨艙為原則,如需放置於座位上則依得以「客艙行李」(CBBGCabin Seat Baggage)付費購買位置方式處理。
    • 兒童安全座椅(Child Safety seat)(one child seat for each accompanied child)

      嬰兒車(Strollers):

      1. 嬰兒車及輕便式手提嬰兒籃,請辦理托運。

      兒童座椅(Child Seat):

      1. 孩童座椅,請辦理托運。
  • 氣味物品
    • 例如:榴槤有強烈氣味,為維持服務品質及乘客權益,禁止攜帶上機及托運。
  • 氧氣裝備
    • 本公司一律不接受乘客攜帶『氧氣裝備』登機;可辦理托運行李,必須放空氧氣裝備中之氣體。